原告罗某金某建材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湖北省罗某县凤山镇鸟雀林村。
注册号421123000007553(1-1)。
法定代表人许泉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家富,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被告湖北同盛某建筑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南湖花园北港佳和云居10栋2单元904室。
注册号91420111568351110W。
法定代表人史喜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湖北省罗某县。
被告何金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湖北省罗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金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同盛某建筑有限公司、熊某某、何金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金某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湖北同盛某建筑有限公司、熊某某、何金旺达成和解协议,故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金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罗某金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罗某金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方澜林 人民陪审员 汪振武 人民陪审员 徐功庆
书记员:熊应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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