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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福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亿源科大磁性材料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罗某福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熊必书(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
亿源科大磁性材料有限公司

原告罗某福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仁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必书,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亿源科大磁性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穆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福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亿源科大磁性材料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福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亿源科大磁性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将停放在罗某县凤山镇栗子坳凤山大道东侧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号010401002)上的机械设备全部搬离。

本院认为,被告亿源科大磁性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在罗某县凤山镇栗子坳凤山大道东侧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于2013年4月9日进行公开拍卖,竞买人原告罗某福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2372万元成交价竞得。同年4月11日,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向被告作出了(2009)武铁中执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上述土地使用权及该地上附属建筑物归买受人罗某福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罗某福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时起转移。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收到该裁定书,而被告停放在该土地及房屋范围内的机械设备未搬离,致原告对该购买的土地及房屋无法使用,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将停放在罗某县凤山镇栗子坳凤山大道东侧国有土地使用权上的机械设备全部搬离的先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限被告亿源科大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立即将停放在罗某县凤山镇栗子坳凤山大道东侧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号010401002)上的机械设备全部搬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认为,被告亿源科大磁性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在罗某县凤山镇栗子坳凤山大道东侧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于2013年4月9日进行公开拍卖,竞买人原告罗某福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2372万元成交价竞得。同年4月11日,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向被告作出了(2009)武铁中执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上述土地使用权及该地上附属建筑物归买受人罗某福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罗某福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时起转移。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收到该裁定书,而被告停放在该土地及房屋范围内的机械设备未搬离,致原告对该购买的土地及房屋无法使用,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将停放在罗某县凤山镇栗子坳凤山大道东侧国有土地使用权上的机械设备全部搬离的先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限被告亿源科大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立即将停放在罗某县凤山镇栗子坳凤山大道东侧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号010401002)上的机械设备全部搬离。

审判长:曹荔
审判员:张七林
审判员:高志兰

书记员: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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