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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星光客运公司与英大财保黄冈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罗某县星光出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某星光客运公司
肖祝飞(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廖浩(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

原告罗某县星光出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某星光客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祝飞,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财保黄冈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建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浩,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某星光客运公司诉被告英大财保黄冈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卫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瞿国文、代理审判员何凯飞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3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星光客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祝飞,被告英大财保黄冈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廖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星光客运公司与被告英大财保黄冈支公司签订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商业险)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鄂JT7117号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李振江受伤,经交警部门调解确认:出租车驾驶人叶国强向受害人李振江赔偿22129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履行保险义务。庭审时,被告英大财保黄冈支公司抗辩第三者责任险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减轻其保险责任,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告知,故本院对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提出鄂JT7117车辆损失不属于保险合同理赔范围,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向原告罗某县星光出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支付保险金20904元,此款限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353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353元,款汇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星光客运公司与被告英大财保黄冈支公司签订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商业险)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鄂JT7117号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李振江受伤,经交警部门调解确认:出租车驾驶人叶国强向受害人李振江赔偿22129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履行保险义务。庭审时,被告英大财保黄冈支公司抗辩第三者责任险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减轻其保险责任,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告知,故本院对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提出鄂JT7117车辆损失不属于保险合同理赔范围,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向原告罗某县星光出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支付保险金20904元,此款限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353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卫东
审判员:瞿国文
审判员:何凯飞

书记员: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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