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广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住所地:罗某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樊国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念文,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祝飞,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江苏四方锅炉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0312714069659Q。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华润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叶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富成,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罗某广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四方锅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某广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广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罗某广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4元,由原告罗某广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龚秋梅 审 判 员 瞿学知 审 判 员 金友玲
书记员:陈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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