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国盛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爱国,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家富,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罗某福辉商砼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辉,经理。
原告罗某国盛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某福辉商砼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罗某国盛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迅速偿还下欠原告货款1096894.06元及违约损失314122.2元,两项合计1411016.2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5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水泥、矿粉、煤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至今被告尚下欠货款1096894.06元,违约损失为314122.2元,两项合计1411016.26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一直未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与(2016)鄂1123民初1422号案件是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属重复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罗某国盛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廖小刚 审 判 员 瞿学知 审 判 员 金友玲
书记员:陈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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