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罗田县自来水公司与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罗田县自来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晓鹏,该公司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18056136-5
地址:罗田县凤山镇义水北路137号
委托代理人叶世格,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应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接受和解协议,代为撤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原告罗田县自来水公司与被告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尹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桂初、审判员郑跃进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罗田县自来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世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元月1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被告租用原告商住综合楼一楼用于开超市﹙现凤山镇义水北路东门超市﹚。租赁期限为5年,自2014年元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租金给付办法:2014年元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30万元,每年元月付10万元,分三年付清;2017年元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租金11万元,元月份付清;2018年元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租金12万元,元月付清。合同签订后,2015年以前租金已付,2016年只付2万元,此后下欠租金被告一直未付。2016年12月7日,原告向被告下达书面通知,要求被告迅速付清房租,否则解除合同。2016年12月14日,原告又向被告下达了书面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并要求被告腾退所租的房屋。但被告一直不予理睬。现原告罗田县自来水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被告迅速腾退所租的房屋并给付2017年5月份前下欠租金12.58万元﹙2016年8万元,2017年5月份前11万÷12个月×5=4.58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有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依据,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但被告张某某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能履行合同,已构成违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罗田县自来水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张某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将房屋腾退给原告罗田县自来水公司。
三、被告张某某支付原告罗田县自来水公司房屋租金12.58万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时应交纳上诉费用2300元,款汇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收,逾期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尹 勇 审判员 杨桂初 审判员 郑跃进

书记员:李瑾行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