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田县牧工商联合公司
叶志明(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
匡文林
原告罗田县牧工商联合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学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志明,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匡文林
原告罗田县牧工商联合公司诉被告匡文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田县牧工商联合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田县牧工商联合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罗田县牧工商联合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罗田县牧工商联合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罗田县牧工商联合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罗田县牧工商联合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罗田县牧工商联合公司负担。
审判长:瞿学知
审判员:刘兵
审判员:郑高潮
书记员:陈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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