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田县汽车运输总公司,住所地罗田县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肖福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锦宏,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秋元,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瞿某,职工。
委托代理人熊必书,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方静枝,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方立新,罗田县凤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2014)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林 俊 审判员 倪志勇 审判员 宋顺国
书记员:董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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