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罗田县宏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闫爱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罗田县宏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晏仕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保球,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闫爱民,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原告罗田县宏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闫爱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罗田县宏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罗田县宏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余宏
审判员 杨柳
审判员 聂长明

书记员: 赵梦瑶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