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田县大崎乡农村基金会接管中心
张俊武(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
梅保家
原告罗田县大崎乡农村基金会接管中心。地址:罗田县大崎乡李婆墩街。
法定代表人熊辉,系该基金会接管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俊武,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保家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田县大崎乡农村基金接管中心与被告梅保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田县大崎乡农村基金接管中心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田县大崎乡农村基金接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罗田县大崎乡农村基金接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田县大崎乡农村基金接管中心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罗田县大崎乡农村基金接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罗田县大崎乡农村基金接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田县大崎乡农村基金接管中心负担。
审判长:丁传兵
书记员:管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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