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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田县大别山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罗田县大别山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建初,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1237465036XW.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义,湖北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茂,湖北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罗斌,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4211007844612261.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焯,该公司理赔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罗田县大别山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别山路桥公司)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财保黄冈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别山路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茂、被告联合财保黄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别山路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11877.64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5年3月3日,本公司在联合财保黄冈公司投保318国道隔山坳至栗林咀路段改造工程第三方责任险,保险期间为一年。2015年8月4日,案外人李新友、周民树在投保路段因单方交通事故受伤。(2016)1123民初191号案生效判决,本公司对周民树和李新友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共赔偿11877.64元,本公司已履行了赔偿义务。
联合财保黄冈公司辩称:第一,投保单其中有特别约定一项,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事故绝对免赔一千元或者核定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五,两者以高者为准。第二,诉讼费我公司不予承担。第三,庭审时根据原告方提供的资料不合理的地方要求剔除。第四,根据原告方提交的证据我方要核实是否在该路段承保的范围。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3日,大别山路桥公司在联合财保黄冈公司投保318国道隔山坳至栗林咀路段改造工程第三方责任险,保险期间为一年。投保单免赔说明: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1000元或核定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2015年8月4日,案外人李新友、周民树在投保路段因单方交通事故受伤。(2016)鄂1123民初191号生效判决,大别山路桥公司对周民树和李新友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共赔偿11877.64元,大别山路桥公司已履行了赔偿义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订立了合法生效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原告在涉案交通事故中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应当由被告赔偿。双方特别约定了免赔额度,亦应遵循,免赔1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赔偿罗田县大别山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人民币10877.6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虎林

书记员:徐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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