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义水北路。法定代表人:李清立。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世格,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湖北惠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滨河路。法定代表人:张颖。被告:周某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罗田县。被告:吴迎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张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XX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冈市黄州区。被告:胡晓青,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黄海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郭新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蔡树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原告罗田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告湖北惠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某进、吴迎春、张明、XX俐、胡晓青、黄海燕、郭新伟、蔡树毅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罗田县国土资源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罗田县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金春雷
书记员:陈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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