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田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立清,该局局长。公司住址:罗田县凤山镇义水北路146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世格,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湖北兴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基科。
公司住址:罗田县经济开发区金源大道。原告罗田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告湖北兴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罗田县国土资源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罗田县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金春雷
书记员:陈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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