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田县嘉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392170-7,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凤山镇金地嘉园。
法定代表人:陈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红兵,该公司法务主管。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桓,湖北三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肖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田县嘉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田县嘉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田县嘉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罗田县嘉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田县嘉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龚秋梅 审判员 瞿学知 审判员 金友玲
书记员: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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