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田县商务局。
法定代表人:徐有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良,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方锋,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双林,男,195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原告罗田县商务局与被告陈双林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罗田县商务局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田县商务局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田县商务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罗田县商务局负担。
审判员 赵国营
书记员: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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