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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田县伟业酒店用品经营部与罗田县凤某镇皇冠假日宾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罗田县伟业酒店用品经营部。经营者徐晓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漕河大道157号。
委托代理人廖江,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罗田县凤某镇皇冠假日宾馆。经营者徐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骆驼坳镇高家咀村八组。
委托代理人廖家禄,罗田县三里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罗田县伟业酒店用品经营部诉被告罗田县凤某镇皇冠假日宾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田县伟业酒店用品经营部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田县伟业酒店用品经营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罗田县伟业酒店用品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由原告罗田县伟业酒店用品经营部负担。

审 判 长 瞿学知 审 判 员 金友玲 审 判 员 刘 兵

书记员:陈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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