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田县丰润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MA487BQ21。
法定代表人许建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晶,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叶进军,男,汉族,1970年1月25日出生,住罗田县。
原告罗田县丰润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叶进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O16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国营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七林、方虎林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田县丰润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进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7日,被告叶进军因经营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约定于2012年5月10日还清。被告叶进军先后于2012年6月18日还款10000元;2013年1月11日还款5000元;2013年4月15日还款5000元;2014年1月16日还款1000元。共计还款21000元。利息分段计算,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下欠借款本金9000元及到期利息7273元。
本院认为,被告叶进军向原告罗田县丰润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原告请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违约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请求标准过高,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叶进军偿还原告罗田县丰润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借款9000元,并自2012年5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息6%支付利息。
此款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叶进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
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
诉案件上诉费850元,款汇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赵国营 审判员 张七林 审判员 方虎林
书记员: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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