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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罗田县中心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小明,经理。委托代理人方锋,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某
本院在受理原告罗田县中心百货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因罗田县中心百货有限公司在七日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金春雷 审判员 叶 玲 审判员 刘 桥
书记员:徐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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