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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罗田县泽某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罗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郑卫国(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
郭艳明
罗田县泽某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王某某

原告罗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玉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卫国,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艳明,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罗田县泽某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泽某,董事长。
被告王某某
原告罗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罗田县泽某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罗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罗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罗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罗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罗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瞿学知
审判员:刘兵
审判员:郑高潮

书记员:陈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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