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钱朝阳。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XXX号XXX-XXX室。
负责人:刘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吴迪、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予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现原告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罗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薛广文
书记员:余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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