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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诉四川隆某神驹运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罗某某
谢彪
四川隆某神驹运业有限公司
张民(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彪(系上诉人罗某某同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隆某神驹运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兴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民(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罗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隆某神驹运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隆某县人民法院(2015)隆某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谢彪,被上诉人四川隆某神驹运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四川隆某神驹运业有限公司答辩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据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被上诉人四川隆某神驹运业有限公司提供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申字第466号民事裁定书,证实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案申诉被驳回,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四川隆某神驹运业有限公司为上诉人罗某某垫付的保险费由谁承担。被上诉人四川隆某神驹运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6日与上诉人罗某某终止劳动关系后,为上诉人罗某某购买了医疗保险,上诉人罗某某获取该利益没有合法根据,依法应由上诉人罗某某返还给被上诉人四川隆某神驹运业有限公司。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罗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四川隆某神驹运业有限公司为上诉人罗某某垫付的保险费由谁承担。被上诉人四川隆某神驹运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6日与上诉人罗某某终止劳动关系后,为上诉人罗某某购买了医疗保险,上诉人罗某某获取该利益没有合法根据,依法应由上诉人罗某某返还给被上诉人四川隆某神驹运业有限公司。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罗某某负担。

审判长:何骏
审判员:余发会
审判员:易小峰

书记员: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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