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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时某某与时某某、牡丹江市阳某某五林镇五河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某某。
原告: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某某。
被告: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林口县五林镇五河村2区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阳某某五林镇五河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某某五林镇五河村。
法定代表人:吕郑双,男,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玉宝,黑龙江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某某、时某某与被告时某某、牡丹江市阳某某五林镇五河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4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时某某于2017年9月11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罗某某、时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时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3.00元,减半收取计1366.50元,由原告罗某某、时某某负担。

审判长 张广
审判员 孙媛媛
人民陪审员 高广明

书记员: 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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