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媚,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成年,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
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相应利息(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6年6月2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10月。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6月1日。此借款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罗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罗某起诉的王某地址不详,且无被告王某明确的身份信息,无法送达开庭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驳回罗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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