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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么小青、吴某某、白俊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罗某某
李宝林
么小青
吴某某
白俊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莫文龙(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金智利

原告罗某某,司机。
委托代理人李宝林,无职业。
被告么小青,无职业。
被告吴某某,无职业。
被告白俊某,司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建广,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莫文龙,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孟师阳,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智利,该支公司职员。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么小青、吴某某、白俊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宝林,被告么小青、吴某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莫文龙,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智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俊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冀BT0268大货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冀BPJ02挂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对于原告罗某某的各项损失应由两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罗某某承担50%,由两家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50%(太平洋保险承担十一分之十,永安保险公司承担十一分之一)。超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部分及保险公司不赔偿项目由原告罗某某与被告么小青、吴某某均等承担。被告白俊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三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罗某某医疗费人民币10000元、误工费人民币50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96460元、假肢维护保养费人民币85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20000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罗某某医疗费人民币10000元、误工费人民币50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91460元、假肢维护保养费人民币85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20000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罗某某医疗费人民币1525.0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540元、护理费人民币2924.43元、误工费人民币7329.97元、交通费人民币500元、法医鉴定费人民币8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50000元、假肢维护保养费人民币72920、食宿费人民币450元、训练费人民币366元、轮椅人民币48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39653.91元(被扶养人王蕊生活费人民币7851.66元、被抚养人罗袁生活费人民币12955.25元、被扶养人罗玥生活费人民币18844元),合计人民币577489.38元的50%,为人民币288744.69元的十一分之十,即人民币262495.17元。
四、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罗某某医疗费人民币1525.0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540元、护理费人民币2924.43元、误工费人民币7329.97元、交通费人民币500元、法医鉴定费人民币8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50000元、假肢维护保养费人民币72920、食宿费人民币450元、训练费人民币366元、轮椅人民币48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39653.91元(被扶养人王蕊生活费人民币7851.66元、被抚养人罗袁生活费人民币12955.25元、被扶养人罗玥生活费人民币18844元),合计人民币577489.38元的50%,为人民币288744.69元的十一分之一,即人民币26249.52元。
五、原告罗某某给付被告么小青、吴某某车辆痕检费人民币825元。
六、被告白俊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罗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赔偿款中直接给付么小青、吴某某为罗某某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20360.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68元,由被告么小青、吴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冀BT0268大货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冀BPJ02挂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对于原告罗某某的各项损失应由两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罗某某承担50%,由两家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50%(太平洋保险承担十一分之十,永安保险公司承担十一分之一)。超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部分及保险公司不赔偿项目由原告罗某某与被告么小青、吴某某均等承担。被告白俊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三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罗某某医疗费人民币10000元、误工费人民币50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96460元、假肢维护保养费人民币85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20000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罗某某医疗费人民币10000元、误工费人民币50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91460元、假肢维护保养费人民币85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20000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罗某某医疗费人民币1525.0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540元、护理费人民币2924.43元、误工费人民币7329.97元、交通费人民币500元、法医鉴定费人民币8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50000元、假肢维护保养费人民币72920、食宿费人民币450元、训练费人民币366元、轮椅人民币48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39653.91元(被扶养人王蕊生活费人民币7851.66元、被抚养人罗袁生活费人民币12955.25元、被扶养人罗玥生活费人民币18844元),合计人民币577489.38元的50%,为人民币288744.69元的十一分之十,即人民币262495.17元。
四、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罗某某医疗费人民币1525.0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540元、护理费人民币2924.43元、误工费人民币7329.97元、交通费人民币500元、法医鉴定费人民币8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50000元、假肢维护保养费人民币72920、食宿费人民币450元、训练费人民币366元、轮椅人民币48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39653.91元(被扶养人王蕊生活费人民币7851.66元、被抚养人罗袁生活费人民币12955.25元、被扶养人罗玥生活费人民币18844元),合计人民币577489.38元的50%,为人民币288744.69元的十一分之一,即人民币26249.52元。
五、原告罗某某给付被告么小青、吴某某车辆痕检费人民币825元。
六、被告白俊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罗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赔偿款中直接给付么小青、吴某某为罗某某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20360.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68元,由被告么小青、吴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建光
审判员:张久森
审判员:李国彪

书记员:董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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