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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与鲁某、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罗某
石钧中(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
鲁某
蔡某

原告: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钧中,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鲁某。
被告:蔡某。
原告罗某与被告鲁某、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罗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钧中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鲁某、蔡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000元;2、被告自2016年5月1日起以1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至债务清偿完毕;3、被告蔡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鲁某系同乡,从小认识。
2015年12月22日,被告鲁某以偿还房贷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口头承诺于2016年1月分红后予以偿还。
后被告鲁某直至2016年2月3日偿还60000元,2016年6月22日偿还20000元,余款未予偿还。
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鲁某、蔡某未予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原告罗某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其证据的形式和来源合法,证据内容真实,且被告鲁某、蔡某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任何反驳证据,故对原告罗某提交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罗某向某借款200000元的事实有银行凭证及聊天记录予以佐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故对罗某提出要求鲁某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罗某要求鲁某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请求,因其符合法律规定,故对该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罗某要求蔡某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因鲁某与蔡某系夫妻关系,且借款在婚姻存续期间,故对该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鲁某偿还罗某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蔡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给付义务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鲁某、蔡某共同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罗某向某借款200000元的事实有银行凭证及聊天记录予以佐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故对罗某提出要求鲁某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罗某要求鲁某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请求,因其符合法律规定,故对该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罗某要求蔡某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因鲁某与蔡某系夫妻关系,且借款在婚姻存续期间,故对该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鲁某偿还罗某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蔡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给付义务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鲁某、蔡某共同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交纳本院)。

审判长:张刚
审判员:刘秋香
审判员:罗莲英

书记员: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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