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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与天合汽车零部件(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天合汽车零部件(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罗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青山区,现住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勇、谢婷婷,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合汽车零部件(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力北路169号。
负责人:ANDREASSTEFANWELLER,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合汽车零部件(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百安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ANDREASSTEFANWELLER,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某与被告天合汽车零部件(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被告天合汽车零部件(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罗某要求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刘晓凌
人民陪审员 张启胜
人民陪审员 鲁全早

书记员: 沈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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