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发
谢某某
刘伟(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
王建春
陈某某
原告罗某发。
原告谢某某,系原告罗某发之妻。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刘伟,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春。
被告陈某某,系被告王建春之妻。
原告罗某发、谢某某与被告王建春、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某发、谢某某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24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发、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罗某发、谢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发、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罗某发、谢某某负担。
审判长:潘国柱
书记员:李璞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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