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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淑英与刘合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罗淑英
赵玉社(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
刘合营

原告罗淑英。
委托代理人赵玉社,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合营。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淑英与被告刘合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淑英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淑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淑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9.5元,由原告罗淑英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罗淑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淑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9.5元,由原告罗淑英负担。

审判长:吕秀珍
审判员:潘世杰
审判员:卢丽霞

书记员:卢娅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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