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男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江夏区人,武桥重科工程有限公司起重工,住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晶,湖北千清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桥重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兴盛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田淑琼,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飞利,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武桥重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罗某某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减半收取计5元,免收。
审判员 高桂云
书记员:周霍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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