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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海英、黄某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
郑鸿雁(代理权限参加诉讼(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
罗海英
黄某某
黄定华
何运俊(代理权限参加诉讼(湖北随州曾都区北郊法律服务所)
襄阳顺和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
负责人张标,该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鸿雁(代理权限:参加诉讼,参加调解),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海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系死者黄海军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系死者黄海军之子。
法定代理人罗海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系黄某某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定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系死者黄海军之父。
委托代理人何运俊(代理权限:参加诉讼,参加调解),随州市曾都区北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
原审被告安徽省阜阳市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湖南省吉首市吉安物流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公司。
负责人王安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襄阳顺和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为与被上诉人罗海英、黄某某、黄定华、原审被告王某、安徽省阜阳市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湖南省吉首市吉安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公司、襄阳顺和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随县人民法院(2012)鄂随县民初字第03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2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尚晓雯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姚仁友、代理审判员叶锋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3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的委托代理人郑鸿雁,被上诉人罗海英、黄某某、黄定华的委托代理人何运俊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王某、安徽省阜阳市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湖南省吉首市吉安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公司、原审第三人襄阳顺和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黄海军驾驶鄂F×××××号货车与王某驾驶的皖K×××××(湘U×××××挂)半挂车相撞,造成黄海军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黄海军、王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认定客观公正,依法应予采信。王某应当赔偿罗海英、黄某某、黄定华因黄海军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皖K×××××(湘U×××××挂)半挂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投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死者黄海军生前居住地自2003年起已为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云湾社区,并从事运输行业及经商,原审判决依照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其经济损失并无不当。黄定华系黄海军之父,且无固定职业,原审判决支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由人民法院决定。原审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承担诉讼费用并无不当。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黄海军驾驶鄂F×××××号货车与王某驾驶的皖K×××××(湘U×××××挂)半挂车相撞,造成黄海军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黄海军、王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认定客观公正,依法应予采信。王某应当赔偿罗海英、黄某某、黄定华因黄海军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皖K×××××(湘U×××××挂)半挂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投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死者黄海军生前居住地自2003年起已为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云湾社区,并从事运输行业及经商,原审判决依照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其经济损失并无不当。黄定华系黄海军之父,且无固定职业,原审判决支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由人民法院决定。原审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承担诉讼费用并无不当。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负担。

审判长:尚晓雯
审判员:姚仁友
审判员:叶锋

书记员:张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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