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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海源与聂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罗海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赤壁市。
委托代理人周雅蕾,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赤壁市。
委托代理人聂平,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赤壁市。

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海源诉被告聂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海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海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海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罗海源承担。

审判员 何 远

书记员:余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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