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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樊某下落不明,本案于2019年4月1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罗某某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费  萍

书记员:邵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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