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
委托代理人余泽雄、潘俊,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津中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罗建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梅平,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铭泰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江津中路1栋1门。
法定代表人夏昌军,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州农商银行)、湖北铭泰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铭泰拍卖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 玲
书记员:黄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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