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罗某强诉孙某某、被告武汉畅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罗某强,武汉市公安局退休人员。
被告(反诉原告)孙某某,武汉畅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安。
被告武汉畅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马场角路1号4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杰,董事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荣华,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罗某强诉被告(反诉原告)孙某某、被告武汉畅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畅银物业公司)身体权纠纷,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胜利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4日、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0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罗某强、被告(反诉原告)孙某某、被告畅银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荣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因物业管理引起的纠纷,原告罗某强与被告畅银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因移植树木与被告孙某某产生争执,双方本应克制自己的情绪,从维护小区管理秩序出发,妥善处理问题。由于双方均不够冷静,进而情绪激动产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双方肢体互有接触,致罗某强与被告互有受伤。双方均负有一定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评判本案的事实,本院认定罗某强承担30%的责任比例,孙某某承担70%的责任比例。
原告罗某强系小区业主,被告孙某某系被告畅银物业公司员工,尽管发生争执是孙某某和罗某强之间的个人行为,但是发生在孙某某履行工作职责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所以本案中,被告孙某某承担的责任由被告畅银物业公司承担。
反诉是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案的被告孙某某以本诉的原告罗某强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本案中被告(反诉原告)孙某某的反诉成立。
原告(反诉被告)罗某强医疗费支出466.40元,有病历相佐证,可以证明其医疗费支出,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费支出11.5元可以和就医时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反诉原告)孙某某医疗费支出250元、病历及挂号费支出5元,有相关病历佐证,本院予以支持;误工费574.12元无其他证据佐证,仅凭被告(反诉原告)孙某某提交的证明不能证明其误工费损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反诉被告)罗某强的损失本院确认为477.9元,被告(反诉原告)孙某某的损失本院确认为255元。按照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被告畅银物业公司赔偿罗某强经济损失人民币334.53元(447.90×70%),由罗某强赔偿孙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6.50元(255元×30%)。原告罗某强、被告孙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畅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罗某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34.5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反诉被告罗某强赔偿反诉原告孙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6.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罗某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共计450元,由被告武汉畅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15元,原告罗某强负担1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胜利 人民陪审员  张 俊 人民陪审员  李海涛

书记员:刘亮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