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男,生于1956年12月8日,回族,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委托代理人:李军、陈超,湖北长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8年11月10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被告:孔某某,女,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被告张某某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张某某、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某某在宜都市陆城童家巷56号房屋中享有的份额,原告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张克波、张克军与被告张某某共有的位于宜都市陆城街办童家巷56号的房屋(不动产证登记号:鄂<2017>0003420、0003421、0003422号),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置他项权。案件申请费1330元,原告罗某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昌桂
书记员:杨雪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