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乌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上海意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北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雪飞。
原告罗某、乌某某与被告李某及第三人上海意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件事实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杨晓云
书记员:严伟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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