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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罗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罗某某
张强(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
罗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

原告:罗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强,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罗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五宜大道99号。
代表人:范会,该公司宜都支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罗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某某逾期不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罗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某某逾期不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王伟

书记员: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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