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罗某某与周荷花、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荷花
赵增吉(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
黄某某
罗某某
周四五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周荷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增吉,系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黄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增吉,系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罗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四五,系特别授权。
再审申请人周荷花、黄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2016)鄂下陆民初字第26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荷花、黄某某申请再审称,1、一审调解违反“合法,自愿”的法律规定。
承办法官在借款事实没有查清的情况下进行调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  、第93条  的规定,且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暴力威胁,法官以劝压调、以判压调,在此情况下申请人违背自己的意愿与被申请人达成还款协议。
2、一审将案外人周四五转给周荷花的存款,认定为罗某某借给周荷花、黄某某的借款,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要求法院依法再审。
罗某某提交意见称,1、一审调解始终坚持“合法、自愿”原则。
一审调解是在借款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进行的,本人是经法院做工作后做出20万元让步,与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的。
2、周四五并不是案外人,被申请人罗某某与周四五系夫妻关系,出借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借条是申请人黄某某向被申请人罗某某出具的,被申请人罗某某依据借条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一审时申请人也未提出追加申请人。
申请人提出已还款20万元的事实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3、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实施暴力威胁,反倒是申请人将周四五打伤在黄石市五医院住院就医。
故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周静文

书记员:王吉琦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