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原告:王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民,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0310560873。被告:中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翠桥路银星丽苑商住楼114号。法定代表人:陈福林,董事长。
原告罗某某、王立与被告中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冀0825财保258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中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隆化县双盈矿业有限公司应付债权130万元予以冻结。原告于2017年1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及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王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罗某某、王立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中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隆化县双盈矿业有限公司应付债权130万元的冻结。案件受理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罗某某、王立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杨
书记员:王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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