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念文,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胡雅丽,湖北益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岳建兵,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罗某乙女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罗某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肖祝飞,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琪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罗某丙之夫。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2013)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焱奇 审 判 员 傅焰明 代理审判员 樊劲松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慧娟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函 罗田县人民法院: 你院审理的上诉人罗某某为与被上诉人罗某乙、罗某丙继承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本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决定发回你院重审,请在重审中注意以下问题: 1、本案讼争的房屋的土地系罗某某家祖业,属于罗家的遗产,因此,尽管该房屋以罗某乙名字登记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应属于罗家成员家庭共有财产。 2、讼争的房屋系罗家1983年拆旧房建造,当时建造时出资、出力情况不明,应查清该事实,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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