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011989********,汉族,大专文化,工作单位:广州市番禺区**酒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20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下午,卓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罗某某称要购买毒品冰毒,双方约定交易价格,并由卓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750.18元给罗某某。当天1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按约定去到广州市海珠区**小区门口,将一包疑似毒品冰毒的晶体物交给卓某某。双方交易完毕后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在卓某某身上起获一包疑似毒品冰毒的晶体物(经鉴定,未检测出常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卓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剑峰
2019年12月2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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