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
委托代理人:蔡金刚(代理权限:代签委托人姓名,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撤诉、提起反诉,代为申请执行),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李芸(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英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向东(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罗群之父。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水市人民法院(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26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水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上诉人黄帅。
审 判 长 姚仁友 代理审判员 张 欢 代理审判员 周 鑫
书记员:朱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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