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固安县。
委托代理人:高国静,河北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蔺亚东,河北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固安县。
原告罗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委托代理人蔺亚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某给付原告罗某购车款800000元、补偿款2000000元,共计28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在2017年12月22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被告在2017年年底给原告购买一辆价值800000元的汽车,在离婚后两年内,被告给原告赔偿款2000000元,被告至今未给原告购买一辆价值800000元的汽车,也未给付原告赔偿款2000000元,鉴于被告迟迟不履行上述约定义务,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贵院,要求被告给付上述款项。
王某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017年12月22日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住宅归女方所有。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住宅归男方所有,女方补偿男方贰佰万元整,离婚两年内付清。女方承诺在2017年年末给男方购买一台价值80万元的车。离婚后被告未给原告购买一辆价值80万元的汽车,也未给付原告补偿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离婚协议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协议离婚,双方应按离婚协议书约定各自履行义务。被告未在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内,为原告购买价值80万元的汽车一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车款8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离婚后,被告既未给原告购买汽车,亦未给付原告任何补偿款,说明被告具有不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给付原告补偿款的主观意愿,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补偿款20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给付原告罗某购车款80万元、补偿款200万元,共计280万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14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96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伟
书记员: 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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