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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与杨某、香河县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三河市人,现住燕郊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冬雪,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现住。被告:香河县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淑阳镇新华大街中段北侧。法定代表人:岳景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星,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罗某与被告杨某、香河县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罗某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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