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玲,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某1,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刘某2,男。
原告罗某诉被告刘某1、刘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罗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8元,减半收取计1249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 王莉娟
书记员:周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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