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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与上海梦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罗某,女,壮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松生,上海通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梦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姜梦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秀,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天送,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罗某与被告上海梦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审判员:袁  洁

书记员:王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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