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男,生于1953年3月19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葛(特别授权),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男,生于1964年4月13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12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 冯超
书记员: 廖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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