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远安县,委托代理人:喻宏伟(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远安县,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用益某某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原告罗某某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冬云
书记员:刘丽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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