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显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悦心、屈晓鸿,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潘某某(系陈某某之妻),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号。
原告罗显明与被告陈某某、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罗显明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显明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显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罗显明负担。
审判员 马翔
书记员: 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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