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
戴武超(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
陈猛(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
魏某某
原告罗某某,个体,系随县朝建铅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武超,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猛,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魏某某,个体,系随州朝建铅业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魏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魏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对被告魏某某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对被告魏某某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保东
书记员:皮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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